一、对全市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旅游景区(点)及经市文化旅游部门认定的村(社区)开展旅游专项规划编制的,在评审通过后按规划总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个规划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经市文化旅游部门认定的创建国家3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启动资金补助;对新获评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三、对经市文化旅游部门推荐,新获评除A级旅游景区之外的“旅游品牌”单位,分别按国家级、省级、泉州级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以上“旅游品牌”单位开展品牌提升项目的,完成后按项目投资额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旅行社组织或接待旅游团队(每团不少于15人)游览经市文化旅游部门指定的3个及以上参观点的,每接待1人次奖励10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以上旅游团队夜宿晋江,则追加住宿奖励,年累计800人次及以上—3000人次以下的每人次奖励30元,3000人次及以上—5000人次以下的每人次奖励40元,5000人次及以上的每人次奖励50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酒店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50万元、150万元奖励;对我市酒店引进的“金钥匙”个人会员,服务满一年的,第二年起给予每月2000元补助,期限一年,如第二年服务期限不满一年的按实际服务期限给予补助。本条款不同时享受上级出台的相关政策。
六、对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新组建、挂牌落籍晋江,具备自有10部且总客位350个及以上的旅游大巴的专业旅游运输车队,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每新增一部(客位在35座及以上的)追加5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对设立经市文化旅游部门认定的旅游集散中心的,运营满一年后,按照一级、二级、三级的建设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对在酒店或重要交通枢纽新设立经市文化旅游部门认定的旅游咨询服务点,投资额在15万元以上的,运营满一年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新评3A、2A、1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8万、5万元补助。
八、开发具有我市特色的旅游商品并获全国、省级旅游相关部门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获国家金、银、铜(或一、二、三等奖,以下等同)的分别奖3万元、2.5万元、2万元;获省级金、银、铜的分别奖2万元、1.5万元、1万元。
九、对新设立晋江伴手礼销售专卖店及在星级酒店、“旅游品牌”单位以及重要交通枢纽内设立晋江伴手礼专柜,品牌不少于25项且经营一年以上的商家,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专卖店5万元、专柜2万元补助;对新评为晋江伴手礼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
十、对在A级旅游景区开展经市文化旅游部门认可的具有地方特色文旅演艺常态化活动的企业,按实际投入费用的40%给予奖补,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十一、旅游企业参加由市文化旅游部门组织的联合营销活动,认购集中采购的媒体资源的,给予营销经费50%的补助;对旅游企业(含伴手礼商家)参加由市文化旅游部门组织的省内、省外晋江文旅宣传营销活动,每家每场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行业协会一次性组织10家及以上文旅企业抱团进行品牌宣传推介,给予行业协会每场一次性2万元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行业协会及文旅企业参加以上活动有产生展位费的,则给予展位费50%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十二、对在晋江市内从事旅游行业工作,并在各级文化旅游部门或旅游协会举办的导游或技能竞赛中参加团体和个人比赛项目获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团体项目奖励具体标准为获国家级金、银、铜(或一、二、三等奖,以下等同)的分别奖3万元、2万元、1万元;获省级金、银、铜的分别奖2万元、1.5万元、0.8万元;获泉州市金、银、铜的分别奖1.5万元、1万元、0.5万元;获晋江市级金、银、铜的分别奖1万元、0.6万元、0.3万元;个人项目则分别按团体项目50%标准进行奖励;并对在晋江市级旅游技能竞赛中获得团体总分第一、二、三名的旅游企业,分别奖3万元、2万元、1万元。
十三、鼓励具备条件的本市大中专院校设置导游、旅游与酒店管理、烹饪等旅游服务性专业,每专业招生达到30人及以上的,给予院校2000元/人的奖励,每个院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本措施由晋江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
本措施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2021年1月1日起至正式实施之日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