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微课
纪嘟嘟,党员干部可以去私人会所消费娱乐吗?
当然不可以!私人会所容易滋生“四风”甚至腐败问题,还可能会因此受到党纪处分。
“私人会所”产生的不良影响
执纪监督中发现,一些党员、干部在私人会所搞吃喝聚会,既助长享乐奢靡之风也容易滋生腐败问题,带坏社会风气,损害党的形象。党员干部应当强化纪律观念,带头刹住“会所中的歪风”。
什么是“私人会所”?
2013年12月
中共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专门印发《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作出“不出入私人会所”的承诺。
2014年5月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明确私人会所是指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者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
2014年10月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0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所称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综述
“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私人会所”的特征及界定
“私人会所”一般具备私密性、高端性、奢靡性和排他性等四大主要特征。
近年来,党中央下大力气狠抓私人会所歪风,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出现一些新动向、新表现,私人会所或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也越发隐秘,纷纷唱起“变形记”,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藏在普通住宅或商住楼内的私人会所
有些私人会所隐蔽性强,藏在普通住宅或商住楼,内部装修奢华考究,不对公众开放,加之参与的都是“小范围”“老熟人”,常借以“家常菜”之名,进行违规吃喝。
披着企业单位工作室马甲的私人会所
有的披着企业、单位、工作室的“马甲”,设置一定进出门槛,并将内部场所改造成提供餐饮服务场所,一般在同一时间段内只接待一批次客人,虽然费尽心机变换场所和外在形式,但其实质不变,党员干部在此类场所接受宴请,应按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定性处理。
在私人会所参加由管理服务对象支付的饭局
还有的少数党员干部自作聪明,以为施了“障眼法”,在支付时动手脚就能规避监督,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接受由管理或服务对象私款支付的宴请以及其他活动安排时,变得十分坦然,但实际上仍掩盖不住违规吃喝、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的本质。
注意特殊情况鉴定
实践中,要注意理解把握相关规定中关于私人会所界定的精神实质,紧紧围绕“私人会所”的特征予以综合判断、准确界定。常见有以下三种不宜认定。
有的私人住宅虽设有餐饮、健身 、娱乐室,但确系个人家庭居所,不是为特定需要专门设置的,则不宜认定为具有会所性质的场所。
有的单位内部食堂虽仅供少数领导使用,但仅提供正常餐饮服务,不具有豪华奢靡性,则不宜认定为具有会所性质的场所。
一些高消费娱乐建设场所,虽具有豪华奢靡性,但这些场所对外营业,并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具有私密排他性,即便冠以“XX会所”名字,也不能认定为“私人会所”。
情况认定
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往往会与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等非组织活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礼品礼金,赌博、嫖娼等违纪违法问题联系在一起,实践中应注意一并核查。
如果行为人在私人会所接受宴请或者健身娱乐活动安排,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的纪律条款,属于想象竞合,仅认定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即可。
如果在私人会所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等非组织活动,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或者赌博、嫖娼等,则不仅要认定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还要对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单独评价,合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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